北京“4+7”试点采购周期因疫情延期 续签规则公布
时间:2021-03-01 09:00:3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3月23日,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关于本市“4+7”试点续约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4+7”试点首年采购周期本应于2020年3月23日到期,但鉴于当前北京仍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为确保临床和患者用药延续稳定,统筹考虑本市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研究决定将北京市“4+7”试点采购周期延期,与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同步执行(时间另行通知)。延期期间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仍执行原有政策,各有关企业应确保质量和供应。
公告显示,北京市将结合实际与“4+7”试点城市协同,经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小组研究,市政府批准,在首轮供货周期内履约情况良好、中标药品质量稳定、供应充足、临床使用平稳的前提下,决定对“4+7”试点范围内药品开展续约工作。
续约规则如下:
1、本次续约范围为“4+7”试点中选的25个药品。续约价格即为北京市新的中选价格,原则上续约价格不高于联盟地区中选药品价格水平。续约年采购任务量原则上不低于首年任务量,并参照历史用量和增长率制定。
2、对原中选且联盟地区中选的药品,原中选药品同意降至不高于联盟地区中选价格的,可以直接续约1年;
对原中选但联盟地区未中选的药品,如原中选药品同意降至不高于联盟地区中选平均价的,可以直接续约1年。在此基础上,对联盟地区带量采购入围企业3家(含)以上的药品,如原中选药品同意降至不高于联盟地区最低价的,可以直接续约2年。
3、按照“双向选择,带量分包”原则,如原中选药品不同意直接续约的,医疗机构将从联盟地区中选结果中选择1个中选药品,作为本单位供应药品。
如原中选药品接受不高于扩围中选最高价的,也可纳入医疗机构选择范围。全市汇总后,医疗机构分别与接受价格的企业分包带量签约1年;不接受价格的企业的任务量自动转给其他签约企业中的最低价企业。
根据公告,原中选企业需要在2020年3月24日-25日确认续约价格,未能直接续约的药品,拟3月26日开放采购平台系统功能启动医疗机构网上遴选工作(另行通知)。汇总各医疗机构遴选结果和各企业计划任务量,与其他相关企业确认签约价格。
北京市25个品种续约采购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