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一件事”业务流程优化再造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1-06-18)
时间:2021-06-18 20:02:4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1-00144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职健〔2021〕13号 |
各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疗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大数据管理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职业健康“一件事”业务流程优化再造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
2021年6月3日
上海市职业健康“一件事”业务流程优化再造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一网通办”和“一件事”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工作,按照《2021年上海市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沪委办〔2021〕8号)、《2021年上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沪府办〔2021〕12号)和《以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全面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20〕6号)等精神,现就做好职业健康“一件事”业务流程优化再造改革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现状分析
职业健康“一件事”涉及的具体事项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备案、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辅助器具配置申请、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申请、医疗救助、法律援助服务、困难职工帮扶申请、工会法律维权申请等17项,现行办理流程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开发了“上海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并已与“一网通办”平台实现对接。用人单位登陆“一网通办”后,即可在申报系统中按照系统设置逐步填写相关申报信息。截至2021年3月底,初次申报的用人单位数为15742家,初次申报、变更申报和年度更新的办理总数为20926家。办理形式为网上办理。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备案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备案两个办事事项属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市卫生健康委开发了“三同时”备案系统,并已与“一网通办”平台实现对接。用人单位登陆“一网通办”后,即可在备案系统中按照系统设置逐步填写相关备案信息。目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备案数为225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备案数为114家。办理形式为网上办理。
(三)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本市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共33家。需要参加上岗前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填写《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表》并由本人签字和用人单位盖章后发送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邮箱进行体检预约,待确定时间后到院体检,体检报告出来后送达用人单位。需要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上海市职业性健康检查应检者登记表》和《上海市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造册表》,并由用人单位盖章后发送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邮箱进行体检预约,待确定时间后到院体检,体检报告出来后送达用人单位。2020年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总人数为694992人次,其中上岗前体检186482人次、离岗体检27159人次、在岗期间体检481351人次。该办事事项暂无线上系统,办理形式为体检中心办理。
(四)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本市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8家。劳动者直接去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病门诊,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待完成职业病诊断全部流程后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诊断医师签字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盖章后送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市职业病诊断事项申请人数2019年为205人,2020年为203人。该办事事项暂无线上系统,办理形式为医院门诊办理。
(五)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本市具有资质的职业病鉴定机构6家,其中区级首次鉴定机构5家,市级再鉴定机构1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到职业病鉴定机构,填写《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待完成职业病鉴定全部流程后由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加盖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印章后送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市职业病鉴定事项申请人数2019年为30人,2020年为10人。该办事事项暂无线上系统,办理形式为线下窗口办理。
(六)工伤认定申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或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当携带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表格可以网上下载)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去窗口递交材料向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经过材料审核、补正、受理、调查核实等流程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本市经诊断为职业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办理量,2019年为105件,2020年为104件。该办事事项暂无线上系统,办理形式为线下窗口办理。拟年内在全市各区“一网通办”上实现工伤认定申请功能。
(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第21号令)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当携带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格可以网上下载)和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职业病诊断病史摘录,到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鉴定具体事务)窗口申请,待完成材料审核、补正、鉴定费缴纳、受理、专家面检、医疗检查(尘肺病患者此环节可免去)等流程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本市经诊断为职业病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量,2019年为180件,2020年为156件。该办事事项暂无线上系统,办理形式为线下窗口办理。拟年内在“一网通办”上实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功能。
(八)辅助器具配置申请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因伤情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现场鉴定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承担)作出结论。因残疾或身体功能缺失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予以确认。住院工伤康复期间要求配置阶段性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根据康复需要出具阶段性配置建议,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职业病病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2020年为3件。该办事事项暂无线上系统,办理形式为线下窗口办理。拟年内在全市各区实现在“一网通办”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功能。
(九)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鉴定为职业病后,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且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相应的待遇。伤残等级鉴定为5-10级的职业病病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携带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格可以网上下载)和相关材料,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窗口办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经受理、审核操作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审核结果后,办理结果送达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该办事事项暂无线上系统,办理形式为线下窗口办理。拟年内在社保经办自助平台(单位使用)实现网上申请功能。
(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群众以家庭为单位, 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等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核实、公示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确认,给予救助的通过银行卡支付救助金。该办事事项已纳入“一网通办”,办理形式为线下窗口办理。
(十一)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申请
《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规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规定,对本市城乡居民因患病导致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申请人可直接到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填写《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表》。街镇人民政府在调查核实、公示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审核确认,给予救助的通过银行卡支付救助金。该办事事项已纳入“一网通办”,办理形式为线下窗口办理。
(十二)医疗救助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规定,本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有医疗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医疗救助)。机构改革后,上述困难人员的身份认定仍由民政部门负责。《关于做好当前一段时期医疗救助衔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待〔2019〕74号)中规定,各区医保部门负责指导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开展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待遇给付等经办工作。本市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目前医疗救助在16个区办理,属区级经办事项,各区、甚至各街镇的政策和操作流程均不一致,医疗救助申请事项暂无线上系统,办理形式为线下窗口办理。
(十三)法律援助服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中规定,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申请赔偿的,可申请法律援助。“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已于2019年6月完成与市政府“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对接工作。劳动者认定为工伤,请求企业支付相应赔偿金,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且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可以在“一网通办”平台线上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和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涉及的案件材料进行预申请,通过预审的,申请人到办理部门现场递交书面材料原件,法律援助中心现场进行核验。已实现“全市通办”,劳动者可以就近在全市17个法律援助中心线下窗口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后,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准予法律援助申请决定制作《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审批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援人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形式为线下窗口办理。
(十四)工会法律维权申请
职工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为劳动争议类案件。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可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因工伤赔偿或劳动报酬向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此款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劳动者认定为工伤,请求企业支付相应工伤待遇,需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的,可在“随申办”平台或者微信公众号“申工社”进行线上咨询,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现场递交书面材料并进行核验。也可以直接前往线下窗口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后,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准予法律援助申请决定或者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准予法律援助的,同时制发《指派通知书》,通知被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办理形式为线下窗口办理。
(十五)困难职工帮扶申请
本事项由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劳动者无需直接办理。基层工会通过“申工通”系统进行线上申报,除基层工会干部进行入户走访、公示张贴,其余流程均可在“申工通”系统线上操作办理。办理流程为:劳动者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工会干部入户走访,基层工会建立档案,区局(产业)工会进行初审,市总工会复核,收入核对,确定帮扶名单后向社会公示,最后通过银行卡直接发放帮扶资金。办理形式为全程线上办理。
二、存在问题
对标“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起办”的工作目标,目前职业健康相关事项办理流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事项特殊。多个申请时点、多个办理主体、多项前置条件。二是涉及事项多且分散。涉及17项具体业务、6个部门的多个办事窗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需要办哪些事、到哪儿办、怎么办等不清楚。三是办事不够集约高效。事项办理过程中重复提交材料、跑多个部门等问题较为突出,能够网上办理、自助办理、一门式办理的事项较少。四是部门缺乏有效联动。部门间业务系统独立、数据互不相通,仍依靠定期纸质反馈沟通,工作方式落后,工作协同性不强。五是人找政策而非政策找人。涉及职业病防治和待遇保障等相关业务的政策性很强,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往往无法方便获知相关政策,可能导致有些政策和权益没有覆盖到的情况发生。
三、改革内容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高效办成职业健康“一件事”为目标,重点围绕“分段联办”和“政策找人”,整体性改造职业健康“一件事”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发证方式和管理架构,实施一体化办理。依托“一网通办”平台,通过“前端一体申报、后台并联处理、信息集成共享”的方式,努力实现职业健康相关事项“一网办、一次办、一起办”,提升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
(一)改革任务
1.打造职业健康“一件事”分段联办模式。考虑到职业健康“一件事”相关事项办理的特殊性,以及工伤保险办理流程存在“多个申请时点、多个办理主体、多项前置条件”的特点,拟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备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伤残待遇申领”分三段打造联办模式。通过整合再造业务流程,形成职业健康“一件事”事项列表,实现分段联办“一事一次告知”,打造“一表申请、一网受理、一站服务”的分段联办模式。将相关事项办理纳入公共服务事项范围,通过“主动推送、数据先行、即时办理”的流程管理,推进职业健康“一件事”跨部门多事项联办,最大限度便捷人民群众办事。
2.规范职业健康“一件事”分段联办标准。全面梳理职业健康“一件事”事项范畴,制定办事标准,规范服务流程。确定联办事项内容,精简申请材料,再造申请条件,统一规范信息标准,制定统一申请表单和具体办事流程,实施“一网填报”;明确并公开职业健康“一件事”咨询途径,对职业健康“一件事”涉及服务事项提供专业化的政策咨询。
3.完善职业健康“一件事”分段联办机制。建立完善职业健康“一件事”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部门各司其责、跨部门联办的办理服务机制,实现申请材料信息“一次提交、多次复用”。强化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医保、司法、工会等部门业务协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优化流程、强化监管、提升服务的合力,实施“一体管理”。
4.建设职业健康“一件事”分段联办系统。基于“一网通办”平台,整合互通各部门信息系统,通过与职业健康管理服务平台、人社业务经办系统(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民政保障管理系统、医保事务系统、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工会帮扶管理系统等进行对接,实现流程交互、数据流转,建设全市统一的职业健康“一件事”主题服务受理功能模块,通过一个“入口”办理,实现“一网办理”。优化设计统一身份认证方式,简化必须到现场进行身份核验的审核环节;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应用;整合优化职业健康“一件事”事项需提供的纸质证明材料,实行“两个免于提交” (凡是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凡是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5.优化职业健康“一件事”分段联办流程。一是优化受理流程。同步受理相关联办事项办理,加快流程推进。二是强化部门协作。同步获取受理信息和相关前置部门办理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三是再造办理流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备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三项分段联办,实现无干预全程网办:系统自动纠错,不设人工审核;已有数据自动跳出不需再人工填写;完成填报即可打印申报(备案)表和申报(备案)回执。“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工伤认定”等四项分段联办,实现申请材料信息全流程复用,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疑似职业病”的自动推送给职业病诊断机构并督促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书推送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时系统提醒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确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自动推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用人单位30天内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系统提醒劳动者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等功能。“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伤残待遇申领”分段联办,实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根据鉴定结论提醒办理相关待遇,同时对部分有辅助器具配置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需求的职业病病人设置单独申请。
6.实现各类保障待遇根据劳动者情况精准匹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帮扶等四类救济保障政策,法律援助服务、工会法律维权等两类法律援助服务都有各自申请条件,在归类整理的基础上,系统将实现两类保障和援助政策根据劳动者实际情况自动匹配,系统自动精准推送,并能跟踪办理情况,确保各类保障政策精准到人,把党的温暖和关怀送到每个符合条件的群众手里。
(二)服务对象
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职业病病人。
(三)办理流程(三联办、二匹配、一反馈)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备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联办(简称“备案与申报联办”)。建设单位法人一证通登陆“一网通办”后,可以在“上海市职业健康管理服务平台”给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授权。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实名登陆“一网通办”后点击“职业健康‘一件事’”主题服务受理功能模块,即可在“备案与申报联办”中办理备案和申报。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在线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完成后20日内,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即可在线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联办登记表》(见附件1),其中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项目地址、项目性质、建设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投资情况、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等共性信息不需再填写,而由系统自动跳出,可以同时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两个事项,而不需重复办理。以上整个办理过程均为全程网办,不需提交各类证照,只填写各类信息并系统自动纠错,不设人工审核;系统已有数据还能自动跳出不需再人工填写;完成填报并自行打印申报(备案)表和申报(备案)回执留档备查后即完成全部流程。
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工伤认定”有条件联办(简称“诊断鉴定与工伤认定联办”)。在“上海市职业健康管理服务平台二期”项目中特别建设“职业健康检查子系统”“职业病诊断子系统”“职业病鉴定子系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实名登陆“一网通办”后点击“职业健康‘一件事’”主题服务受理功能模块,即可在“诊断鉴定与工伤认定联办”中预约职业健康检查(系统自动提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和检查项目),选择需要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姓名后,系统将调取相关数据并自动生成《上海市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造册表》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表》。《上海市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造册表》将直接发送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表》下载并打印后由劳动者签字携带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劳动者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通过人脸识别后即可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加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电子印章后自动发送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结论是疑似职业病的,系统将自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实名登陆“随申办”移动端后,即可填写《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认定联办登记表》(见附件2)发起联办申请,并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系统经授权后在电子证照库中调取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在数据库中调取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不能调取的资料由申请人拍照上传,并进行电子签名确认。职业病诊断机构完成职业病诊断程序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系统将自动推送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同时征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是否申请职业病鉴定,同时系统将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所申请事项及时将办理登记表、电子证照、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及时分类推送至职业病鉴定机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将及时反馈大数据中心生成电子证照。
职业病鉴定机构收到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线确认申请后,40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鉴定书加盖电子印章后系统推送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同时征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申请职业病再鉴定,同时系统将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所申请事项及时将办理登记表、电子证照、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相关资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及时分类推送至职业病再鉴定机构。如申请再鉴定,职业病再鉴定机构收到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线确认申请后,40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鉴定书加盖电子印章后系统推送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将及时反馈大数据中心生成电子证照。
对于接触史为本市用人单位且初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已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仅病情加重的、已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因同一接触史被诊断鉴定出其他职业病的、接触史为外省市单位回沪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等情形除外),同时征询用人单位是否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在30天内确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系统及时将办理登记表、电子证照、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相关资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及时推送至单位注册或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相关信息反馈大数据中心。用人单位30天内未予确认的,系统提醒劳动者可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单位注册或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已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仅病情加重的,系统告知其不再办理工伤认定;对于已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因同一接触史被诊断鉴定出其他职业病的,系统告知可以在原工伤认定结论上增加新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但不再办理工伤认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线确认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条线系统统一将信息反馈市大数据中心。系统将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推送工伤认定决定,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认定工伤决定书》将及时反馈大数据中心生成电子证照。
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伤残待遇申领”联办(简称“工伤鉴定与待遇申请联办”)。在“一网通办”“职业健康‘一件事’”主题服务受理功能模块里建设“工伤鉴定与待遇申请联办”统一受理入口。劳动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实名登陆“一网通办”后点击“职业健康‘一件事’”主题服务受理功能模块,即可在“工伤鉴定与待遇申请联办”中填写《工伤鉴定与待遇申请联办登记表》(见附件3)发起联办申请,系统经授权后在电子证照库中调取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能调取的资料由申请人拍照上传,并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市大数据中心按照申请人申请和事项办理进度,在获取相关必要信息后,将办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推送至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鉴定等具体事务)审核办理。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及时查收申请材料和电子证照信息后,依次完成材料审核、补正、鉴定费缴纳、受理、专家面检、医疗检查(尘肺病患者此环节可免去)等流程后,于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存在因残疾或功能障碍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情形的,一并作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伤情复杂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送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时书面告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大数据中心,系统将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推送《鉴定结论书》和《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如有)。《鉴定结论书》和《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如有)将及时反馈大数据中心生成电子证照。
《鉴定结论书》签收后,市大数据中心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相关信息,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劳动者申领待遇也需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相关信息及申请材料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线确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相关信息和申请材料,以及工伤认定信息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经受理、补正、审核等操作后,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审核结果的信息反馈给大数据中心,系统将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推送伤残待遇审核结果。
对于部分职业病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需要辅助器具配置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要求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请,另外单独设置了申请入口,方便当事人提出在线申请。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帮扶”四类救济保障政策和“法律援助服务、工会法律维权”两类法律援助服务相关政策的精准匹配。当职业病诊断结论出来后,系统在向劳动者推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时,将同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精准推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困难职工帮扶申请等四类救济保障政策,告知各类政策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等具体信息,并提醒劳动者到就近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向基层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市大数据中心经授权后在电子证照库中调取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电子证照,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和市、区工会能及时查收获取劳动者市大数据中心推送的各类电子证照。
当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系统在向劳动者推送《认定工伤决定书》时,将同时向劳动者推送两类法律援助服务相关政策,告知劳动者受理条件、咨询和申请途径、办理流程等具体信息,并提醒有需要的劳动者向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工会部门的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市大数据中心经授权后在电子证照库中调取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书》等电子证照,司法部门和市、区工会能及时查收获取劳动者市大数据中心推送的各类电子证照系统。
5.信息一体反馈。各部门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即时向大数据中心反馈办理进度、办理结果信息(待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审核中、补正、审核通过或不通过、已发放或结论等)。由“一网通办”平台统一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有关部门提供查询或提醒信息,反馈办理结果等,实现一体化反馈。
上海市职业健康“一件事”办理流程图见附件4。
四、预期成果
(一)“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
“减环节”,通过实现三个“分阶段联办”,整合办事事项,重构办事流程,据估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事环节将由目前的70个业务环节减少为26个环节,其中三个用人单位办理事项实现无干预全程网办。“减时间”,通过“一网受理”,多部门协同办理,并联和串联同步推进,事项之间无缝对接,拟减少劳动者办事等待时间70%以上,其中三个用人单位办理事项实现当场办结。“减材料”,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登记、信息复用”,结合数据库数据调取、电子证照应用,前端结果后端应用,申请表拟减少50%以上、需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减少70%以上。“减跑动”,通过“数据跑路、部门协同、信息推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跑动次数大幅下降,每个事项的跑动次数减少到“最多跑一次”,甚至有多事项“零跑动”。
(二)政策精准对接,消除职业健康服务与待遇保障的政策盲区
通过对业务流程系统管理和职业健康全数据归集,一方面实现对职业病病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另一方面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实现各类政策与职业病病人之间的精准匹配,重点解决了解政策进多网、申请登陆多系统等问题,为本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一站式”精准服务,打造高效便民的职业健康服务体系,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感受度和获得感。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分工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职业健康“一件事”改革工作总牵头和总协调,建设和完善职业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负责安排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机构及时做好相关事项办理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归集入职业健康“一件事”主题专栏。市大数据中心负责职业健康“一件事”主题专栏建设,协调各部门制定数据质量标准,以及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司法、工会等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并配合各部门在“一网通办”上开通受理端口;负责向各部门分发相关申请信息和证明材料、实时汇总各部门办理过程信息和办理结果,并及时一体化反馈。负责职业健康“一件事”相关电子证照的生成与归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系统改造并实现与“一网通办”对接和开通各类事项在线申请功能;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等事项办理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归集入职业健康“一件事”主题专栏。市民政局负责做好职业健康“一件事”相关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做好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等事项办理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归集入职业健康“一件事”主题专栏。市医保局负责做好职业健康“一件事”相关信息系统对接工作,督促各区做好符合条件的患者的医疗救助事项办理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归集入职业健康“一件事”主题专栏。市司法局负责做好职业健康“一件事”相关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做好职业病病人法律援助服务事项办理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归集入职业健康“一件事”主题专栏。市总工会负责改造系统并与“一网通办”对接,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困难职工帮扶和工会法律维权事项办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归集入职业健康“一件事”主题专栏。各相关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各自内部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工作,并做好一次告知宣传资料和职业健康“一件事”相关表格发放工作,为申请人提供周到的事项办理服务。
(二)细化改革步骤,明确时间节点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一件事”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总体工作计划:4月底前上报改革工作方案;5月底前完成改革方案再调研再细化工作,并形成明晰的信息化改造方案;6月底前形成技术实施方案、完成技术模型开发,编制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7月底前完成主题专栏和相关办事系统开发或改造工作;8月底前完成两区试运行和系统完善工作;9月底前全市线上线下同步运行。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方参与度
各单位、各相关办事机构对内要通过开展讨论和培训等形式,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职业健康“一件事”改革的实际意义,有效提高大家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对外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新媒体、实体办事窗口等平台,线上线下广泛宣传职业健康“一件事”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相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一网通办”的职业健康“一件事”主题专栏办理相关事项,同时要大力宣传职业健康“一件事”改革带来的显著成效,提高群众的知晓度、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联办登记表
2.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认定联办登记表
3.工伤鉴定与待遇申请联办登记表
4.上海市职业健康“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以上附件请在我委网站wsjkw.sh.gov.cn下载)
相关附件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doc 附件2.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认定联办登记表.doc 附件3.工伤鉴定与待遇申请联办登记表.doc 附件4.上海市职业健康“一件事”办理流程图.doc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jjjc/20210618/1f06cb91ab4341f8a5d6b4aef3e91d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