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美国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时间:2020-01-19 19:38:1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商务部网站1月19日公告,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201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8号公告,决定调整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税率。
2019年1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
公告称,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表示,自2020年1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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