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美容”,你还敢体验吗?
时间:2021-03-12 22:48:3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美女,
送你我们美容院的体验券,
进店体验免费,来嘛来嘛……”
大街上像这样的招揽行为,
大家或许都见识过、拒绝过,
但仍有一些人相信天下有“免费午餐”,
掉进了“免费美容”的圈套!
爱美的薛女士就是这样被骗进美容店的。
“美容师”热心周到地向薛女士提供皮肤护理服务,
并在护理过程中向薛女士推销服务和产品,
薛女士不打算接受继续服务和购买产品,
便受到“美容师”的语言恐吓:
“不继续做护理会毁容、出什么问题我们不负责!”
察觉到不对的薛女士意欲离开,
并坚持不愿意支付费用,
这时美容店则派出胡某,
并称其怀有身孕不能碰,
以此阻止薛女士离开,
最终薛女士为脱身被迫支付了费用13150元。
后因薛女士人家属找到美容店理论维权,
美容店已将薛女士支付费用退还。
多名被害人在该美容店上当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9年4月24日,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韦某等人犯强迫交易罪一案。
公诉机关诉称
被告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渠某、胡某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对胡某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尹某、余某、胡某某、吴某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韦某、渠某、胡某、陈某(另案处理)以合资入股的方式在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茅草铺客车站附近开办了名为“诗美诗格美容工作室”的美容店。韦某、渠某、陈某及工作室其他人员轮流以导购身份发放免费美容体验券为幌子,将被害人骗至“诗美诗格美容工作室”内,由被告人余某、吴某、尹某、胡某某以及“小杨”(身份不明)以美容师身份向被害人提供皮肤护理服务。被告人余某、吴某、尹某、胡某某在护理过程中按照韦某、渠某等人预先教授的“护理流程”为被害人护理和推销产品,如在护理过程中被害人不接受继续服务和购买产品,被告人胡某则出面以“不继续做护理会毁容、出什么问题我们不负责”等语言进行恐吓,在被害人不愿意支付费用时,被告人韦某、渠某、胡某等人出面以胡某怀有身孕不能碰等手段阻止被害人离开,以此迫使被害人接受服务和消费产品,为此多次引发纠纷至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强制被害人消费共计一万九千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韦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成立,予以确认。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决定对被告人韦某、渠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某、尹某、余某、胡某某、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涉案赃款,依法予以退赔,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韦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渠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被告人胡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尹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被告人余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六、被告人胡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七、被告人吴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八、七被告人依法退赔被害人唐某人民币900.00元、谌某人民币1,900.00元、贾某人民币1,710.00元、肖某人民币300.00元。
九、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免费的服务,
收取的却是产品费;
免费的产品,
收取的却是服务费。
在购买美容服务时,
仔细甄别、谨慎选择,
勿盲目消费、勿贪小便宜,
警惕免费体验背后隐藏的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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