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壹号土猪”创始人遭村民集体举报“偷地”当年房地产开发迷雾重重
时间:2019-11-13 21:50:1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图片
说到陈生,很多人不一定知道,如果说起“壹号土猪”和“天地壹号”饮料创始人陈生,很多人都不会陌生。
在百度百科“陈生 (天地壹号、壹号土猪创始人),1993年,陈生成立公司进入湛江房地产行业,三年做到湛江房地产界老大,资产上亿。 1997年7月1日,‘天地壹号’正式上市,三个月实现盈利,当年销售额突破2000万元。2004年,开始养殖销售土鸡,涉足农业领域。2007年,陈生打造‘壹号土猪’品牌进入市场。”
2019年6月10日,一份题为“陈生、梁会时内外勾结诈骗龙潮村54亩土地罪行的刑事控告书”揭开了一段不为人知的往事。这也正好把时间退回到1993年,陈生的房地产开发究竟是怎么做到百度百科上的“三年做到湛江房地产界老大,资产上亿”?从今天的这封控告信中也许能知道当年的房地产开发往事究竟是如何扑朔迷离!
办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背后
在这份控告书中,控告人为湛江开发区龙潮瑞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办龙潮村民委员会),被控告人一是陈生,原湛江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二,梁会时,龙潮村民,原任湛江经济开发区龙潮管理区经济合作社社长。
控告书披露,龙潮村当年有一块政府征地后留给村民的60.89亩预留地,陈生以湛江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1994年与村里签订了一份《承包土地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70年,自甲方经济合作社办理好土地使用证之日算起,即从1995年4月30日至2065年4月30日止。租金每亩40万元,共计2435.6万元。双方约定租金五年付清,其中第一年200万,第二年400万,第三年600万,第四年600万,余款第五年付清。70年承包期满,则乙方即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将土地及其附着物无偿归还龙潮村。
这份土地《承包土地合同书》签订于1994年12月28日,甲方为湛江开发区龙潮管理区经济合作社,盖章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潮管理区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签名为梁会时。乙方为湛江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为陈生。
2004年8月2日,陈生与龙潮村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名称为《租地事宜协议书》,甲方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潮村委会,乙方名称还是湛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名还是陈生。在协议书中写道:由于甲方发展需要,乙方退回7.33亩空地给甲方,乙方承租面积由60.89亩变为54.31亩。双方1994年12月28日所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中乙方承包土地款的租金由2435.6万元更正为2172.4万元。截止现在,乙方尚欠甲方承包土地款为492.3万元。双方还约定由乙方一次性支付50万元作为1994年12月28日至今所欠土地租金的利息。乙方尚欠甲方承包土地款及利息542.4万元,由乙方分两次支付给甲方,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一个月内支付第一笔200万元给甲方,200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342.3万元欠款。否则视为违约,收回上述土地及附着物。
在国土局发现不同版本合同
2012年10月,湛江市开发区组织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龙潮村现任村委会、党支部和村民才发现,早在1997年4月16日,湛江市国土局就将以上土地的使用权转到了湛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为其核发了 “湛国用(1997)字第2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证面积为34825平方米。
几年后,该宗土地又被分割为101宗土地(国土局复印件上显示)予以出让,并分别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湛国用(1997)字第2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即被注销。
也就在这时候,龙潮村委会发现了一份由甲方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潮经济合作社、乙方湛江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一份《联营房产合同书》,签署时间为1993年12月30日。甲乙双方签署人为梁会时、陈生。不知是巧合还是诡异,湛江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是1993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的《联营房产合同书》时间为30日,即公司成立的第二天,公司注册地址也在上述地段,湛江市开发区乐山路 。是事前谈妥的项目成立湛江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是真的是时间上的巧合?
在这份《联营房产合同书》中写到,为发挥各自优势,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合股形式共同开发位于……约60亩土地(以最后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红线图为准),以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的形式进行合作。甲方以每亩20万元共约1200万元作为投资,占投资额70.59%,乙方以500万元资金作为投资,占29.41%,利润按投资比例分成,亏损按同比例分摊,开发该块土地所有税费列入成本……
奇怪的不仅仅是这份《联营房产合同书》签署日期是湛江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的第二天,更奇怪的是1994年签署的是《承包土地合同》,明确是承包土地,而不是联营房产合同,由于拖欠租金几百万,2004年双方签署新的补充合同《租地事宜协议书》。而实际上,湛江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边利用1993年《联营房产合同书》办理国有土地证,又在向村民兑现1994年《承包土地合同》的部分租金。这中间的原因只有司法机关调查才能查清楚。
2013年4月、12月,2019年8月、9月,龙潮村村委会分别向湛江开发区公安分局、湛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控告陈生和梁会时合伙诈骗村集体的土地,造成54亩集体土地流失,按照市值,该地段土地当今价值数亿元,这是龙潮村民子孙后代的根本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2017年龙潮村民委员会向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于1997年4月16日为湛江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湛国用(1997)字第2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书中还写到,作为第三人的湛江新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的判决结果很明确,当年湛江市国有局给湛江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龙潮村的国土使用证不合法。行政诉讼的背后,谁又去查不合法的深层次问题!
法院判决国土局当初发证违法
湛江新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当年在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是如何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到自己名下的?通过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查询系统,湛江新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2016年06月22日被吊销,原因是因逾期未年检被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实际上在信息化的今天,该公司法人和股东再也找不到陈生这个名字。陈生什么时候退出该公司法人和股份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应该是在2004年8月2日双方签订《租地事宜协议书》之后。查清楚这些信息并不难,法人和股份的变更转让都有详细原始记载。
龙潮村委会通过查证发现,湛江市国土局给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的是1993年签署的《联营房地产合同书》、《申请合作开发龙潮自留地报告》。
但是,1994年双方签署的《承包土地合同书》与1993年的《联营房地产合同书》,内容并不一样。1995年6月16日向湛江市国土局提交的《申请合作开发龙潮自留地报告》内容,也完全是按照1993年《联营房地产合同书》内容来进行。龙潮村民十分不解的是,这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份合同,究竟哪个是真,哪个是假?亦或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此外,村委会还发现,还有一份“内容几乎一致”,只是调换了申请单位和前后顺序的《申请合作开发龙潮自留地报告》,落款日期是1995年6月16日,向湛江市国土局提交单位也是湛江新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龙潮村民委员会指出,村委会存档中根本没有湛江新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提交给湛江市国土局的《联营房地产合同书》,其公章与其他政府的请示报告所盖章的公章相比有明显不同,不能确定该合同书的真实性。其次,《联营房地产合同书》签订时间为1993年,《承包土地合同书》及《租地事宜协议书》签订都在之后,即使《联营房地产合同书》是真实的,也是属于被终止的合同。
龙潮村民委员会认为,实际上,1993年的《联营房地产合同书》,村民们之前不仅未曾见过,村里也从未享受过该合同所约定的联营开发房地产,获取70%利润的情况,龙潮村对于这片土地,只接受了土地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没有见过土地开发的利润收益。
几十亩村集体土地就这样“丢失”了?
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这块土地,分割成100多块再卖出去(村委会查明是120块,国土局复印件上显示的是101块),该地块上建起了一栋栋并不规范的别墅,小区起名为皇家花园,而村民们过了十多年才发现事实真相!
如果说,土地出租后,村民们不再关心承租人干什么用,盖高楼或者盖别墅都没所谓,反正70年到期这些建筑物都无偿收归村里,这种心态是可能的的话,那么,陈生及其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土地租赁合同到期时,怎么向龙潮村归还土地?合同约定的2065年4月30日是合同到期日,这个期限并不遥远,承租方将怎样履行合同的承诺,拿什么归还村民的土地?
湛江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处于吊销状态,在法律上,陈生已经与这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法人和股东中没有陈生。但是该公司从注册第二天就和龙潮村签订的《联营房地产合同书》,陈生在合同书上签名,直到1999年5月,工商记载中陈生还是公司法人代表。
在某商业门户网站有一篇关于壹号土猪创始人陈生的文章,其中有这么一段话:“1993年,陈生成立公司进入湛江房地产业,短短三年做到湛江房地产界的老大,资产上亿。看上去,他思想上和财务上都自由了。然而,令周围所有人大跌眼镜的是,他居然再次选择了逃离。……房地产是政府主导的一个行业,做房地每个环节都得求人,……1996年,陈生已经身揣两三千万现金……”
实际上,截止2004年8月2日陈生和龙潮村双方重新签订《租地事宜协议书》时,陈生和龙潮村1994年12月28日签署《承包土地合同书》并没有完全执行,拖欠租金几百万。后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不过在湛江龙潮村的村民看来,陈生当年公司注册成立第二天就与龙潮村签订合同,至今很多村民对此仍深感意外。村民们认为,陈生和时任村干部签订的其实就是两个不同版本、不同性质的合同,这些前后不一致的合同又都在执行,只是一个“在国土局执行”,国土局据此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在村里执行,村民十几年后才知道不是租地而是卖地,这中间究竟涉及什么法律问题?这些前后版本不一致的合同谁来核查真实性?龙潮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属于村集体的利益不得而知!看来只有公权力部门介入才能查明真相。两个版本的合同是否涉及刑事问题,很容易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