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 国家卫健委答复

时间:2022-07-15 22:00:0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记者从国家卫健委官网了解到,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的建议》《关于畅通创新准入医疗机构提升患者用药可及与创新药研发可持续的建议》,国家卫健委近日答复称,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巩固、完善已有政策,建立健全谈判药品特别是创新药落地使用的长效机制。

国家卫健委介绍,2018年以来,先后印发文件,强调应定期对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性考核,加强医保谈判药品使用监测,提高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合理使用水平。

2021年国家卫健委与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提升谈判药品可及性,确保国谈药品特别是创新药顺利落地。

针对代表所提“关于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办法,避免公立医院因‘绩效考核指标之忧’影响国谈药品配备”的建议,国家卫健委表示,《指导意见》和《通知》要求不断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为进一步落实国谈药品落地工作,国家卫健委近期发布的《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年版)》中,继续将剔除国谈药品收入项目纳入医疗收入增幅(指标37)的延伸指标中,并将该剔除项目应用于门诊次均费用增幅、门诊次均药品费用增幅、住院次均费用增幅、住院次均药品费用增幅等多个指标。

针对代表所提“关于建立国家层面的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统筹医药协调发展”的建议,国家卫健委表示,始终坚持突出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指导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在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中识别。同时将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等指标纳入国家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

针对代表所提“关于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对谈判药品应配尽配”的建议,国家卫健委表示高度重视国谈药品特别是创新药在医疗机构的配备使用工作。要求医疗机构夯实主体责任,定点医院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优化,及时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应配尽配”。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纳入临时采购范围,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创新药的可及性。

关于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计划,国家卫健委表示,将不断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积极发挥药事委员会作用,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督促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加强临床使用监测,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提高创新药可及性,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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