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撒气从11楼扔下行李箱,未伤人也获刑

时间:2019-11-18 14:12:4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女子撒气从11楼扔下行李箱,未伤人也获刑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最高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根据《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争议焦点

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今年1月12日,赵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富力半岛某栋楼的房内,与其男朋友发生争执。为发泄心中怨气,赵某将家中2个行李箱、1把雨伞等物品,从阳台处分数次抛出,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中王某驾驶的起亚牌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起亚牌小型轿车的修复费用共计2692元。事后,赵某的朋友代其向被害人王某赔偿1万元,王某对赵某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赵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鉴此,最高院印发的 《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本案就是典型的高空抛物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如何适用《意见》具有参考意义。

对话法官

小编:请从裁判者角度谈谈您对审理高空抛物案的心得与体会?

丘志新: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我比较关注被告人的动机及其高空抛物的落点、后果等。本案中高空抛物的落点是公共场所,抛掷的物品是行李箱这样体积较大的物体,所以说被告人的行为是足以威胁到公共安全的,所幸的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小编:请谈谈适用最高院印发的《意见》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丘志新: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已经演化成人们生活中一种“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致人死亡、重伤事件屡见不鲜,让人扼腕不已。最高院出台的《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时,要时刻不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认识此类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害,真正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受害人,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

法官简介

丘志新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曾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荣获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个人嘉奖等荣誉。参与撰写论文《司法改革框架下的“硬件升级”:我国法院刑事法庭空间布局的再探索——以平衡“权”与“利”为切入点》获全国法院第二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论文《司法改革之“攻坚战”:重大敏感刑事案件分级式处理机制的构建——以平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社会稳定”为切入点》获全国第三十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广东法院第三十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论文《论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以G市B区法院十年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具体案例为研究样本》获“产权保护制度与法律风险管理”法治论坛论文评选一等奖;论文《我国法院刑事法庭空间布局的再探索》荣获《法律适用》杂志2016年“山城杯”征文暨专家论坛二等奖。

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 张紫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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