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典委:公示9个药品标准草案
时间:2021-06-23 11:20:2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6月22日,国家药典委公示了8个化药标准草案:氨酚伪麻美芬片(Ⅲ)、氨酚伪麻美芬片(Ⅱ) 、氨酚伪麻美芬片、甲氧苄啶注射液、甲氧苄啶片、甲氧苄啶、注射用头孢唑林钠、头孢唑林钠;1个中药标准草案:小儿化毒散。
一中药
1、小儿化毒散
我委拟修订小儿化毒散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定的小儿化毒散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李浩、倪龙
电话:010-67079538、010-67079592
电子邮箱:zy@chp.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100061
二化药
1、氨酚伪麻美芬片(Ⅲ)
我委拟修订氨酚伪麻美芬片(Ⅲ)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WS1-(X-440)-2003Z-2007,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氨酚伪麻美芬片(Ⅲ)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1、岳瑞齐;2、曾熠
电话:1、010-67079535;2、010-67079553
电子邮箱:yueruiqi@chp.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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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氨酚伪麻美芬片(Ⅱ)
我委拟修订氨酚伪麻美芬片(Ⅱ)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WS1-(X-113)-2004Z,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氨酚伪麻美芬片(Ⅱ)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1、岳瑞齐;2、曾熠
电话:1、010-67079535;2、010-67079553
电子邮箱:yueruiqi@chp.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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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氨酚伪麻美芬片
我委拟修订氨酚伪麻美芬片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WS1-(X-440)-2003Z,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氨酚伪麻美芬片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1、岳瑞齐;2、曾熠
电话:1、010-67079535;2、010-6707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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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氧苄啶注射液
我委拟修订甲氧苄啶注射液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甲氧苄啶注射液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王志军;曾熠
电话:010-67079559;010-67079553
电子邮箱:wangzhijun@chp.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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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氧苄啶片
我委拟修订甲氧苄啶片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甲氧苄啶片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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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氧苄啶
我委拟修订甲氧苄啶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甲氧苄啶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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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注射用头孢唑林钠
我委拟修订注射用头孢唑林钠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注射用头孢唑林钠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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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头孢唑林钠
我委拟修订头孢唑林钠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头孢唑林钠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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