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买买”时需谨慎消费提示请收好

时间:2019-11-06 16:30:3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买买买”时需谨慎 消费提示请收好

人民网沈阳11月6日电 (孝媛)“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即将到来,为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购物、合理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1月6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买买买”时需谨慎。

注意选择有资质商家。《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消费者应选择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并关注平台及网店的相关资质信息。

注意刷单炒信陷阱。《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网购时不能只通过销量情况决定是否选购。若商品销量大、评价少,则有可能是因退货率高而造成;若有多人评价内容雷同,则有刷好评嫌疑。同时,消费者应主动拒绝电商提供的有偿刷单、刷好评等违法行为,维护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

注意避免被“大数据杀熟”。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判断消费者是否具有议价和比价能力,从而进行价格歧视。有消费者反映,同一家电商,同一款商品,会员的价格竟然比新用户的价格贵。消费者可通过一些办法避免被“大数据杀熟”,一是消费前对商家进行市场口碑调查,一旦了解到电商存在杀熟行为,就应有所警觉;二是多关注公开价格信息,若某商品价格属于非公开的,则要警惕杀熟风险;三是可以通过不同手机端或者分别以新、老客户状态登录网址,搜索相关商品,记下价格,进行比价,从而判断是否被“大数据杀熟”。

注意看清合同格式条款内容。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合同格式条款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正当权益,应当引起消费者重视。在此提醒消费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表现有“本店有权不时地对本协议及本店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在本店张贴,无须另行通知用户”“本店对本协议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等。虽然《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但相关问题仍时有发生。

注意防范网上诈骗。“双十一”期间,不法分子可能在电商交易记录里寻找用手机号注册的消费者,通过冒充客服人员诱骗消费者登录“钓鱼网站”等方式,获取消费者的银行卡信息,再骗取消费者的短信验证码完成交易。消费者是网购支付时,应尽量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货到付款,避免私下交易;不要向陌生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等私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以电话、短信等形式收到的网址链接等内容,要多方核实,谨防诈骗。

注意谨慎交纳定金。“双十一”到来之前,部分商家以交定金可在“双十一”当天享受低价的方式吸引消费者预定商品。部分消费者交完定金后发现,同款商品在其他商家售价更低。当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时,部分商家不予退还。因此,消费者交纳定金前一定要货比三家,三思而后行。另外,部分商家混淆“定金”与“订金”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方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是预定所付的钱,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若收受方违约,给付方的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

注意留存证据。“双十一”期间,可能会因各种原因产生消费纠纷。为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消费者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购买商品后,要妥善保管好订货单、发货凭证、发票等购物凭证,同时要注意保留电商承诺或协议、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单号等电子证据。

注意依法维权。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多种途径寻求保护。《电子商务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子商务争议可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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