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规:医闹失信者或被限制招为公务员 一定期限不得用医保
时间:2021-03-02 19:01:0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昨日(3月1日),国内首部专门保护医护人员权益的省级政府规章——《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近年来,暴力伤医屡禁不止,从杨文医生被杀,到陶勇医生被伤事件,医患关系的白热化貌似没有太大改观,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9年至今年4月,人民法院共计一审审结杀医、伤医、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等涉医犯罪案件159件,判决生效189人。
在上海的《办法》中,从职业和社会权益保障、执业环境保障、涉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等多个章节,较为全面地提出了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措施。
严禁十二类涉医行为
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疗卫生人员人身自由的;
侮辱、威胁、恐吓、恶意拦截或尾随医疗卫生人员;
阻碍医疗卫生人员依法执业;
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公私财物;
在医疗卫生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或者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影响医疗秩序;
冲击或者占据办公或诊疗场所、围堵大门或重要出入口、驱赶就医人员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
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卫生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
扬言暴力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或者扰乱医疗秩序;
其他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
医闹失信者或被限制招为公务员,一定期限不得用医保
值得一提的是,在《办法》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期限为5年,并把失信行为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级,针对不同级别的失信人员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
对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外的处罚的人员实施轻度失信惩戒;对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人员实施重度失信惩戒;对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实施重度失信惩戒。
其中,对于轻度失信惩戒: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取消该失信主体的医保使用便利化服务,要求其先行支付现金后按规定报销;上海市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取消其先看病后付费、使用“互联网+”服务的便民措施;
(二)限制提供特需门诊、特种病房、高等病房等特需医疗服务;
(三)限制其他就诊便利化服务。
中度失信惩戒: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可以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二)限制享受行政管理中的便利化措施和优惠性政策;
(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重度失信惩戒:除轻度、中度失信惩戒措施外,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可以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
(二)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不接受安检者,医疗机构有权拒绝进入
《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接受安检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拒绝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携带禁带物品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另外,《办法》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存在传染危害的新型病例,有权直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高级别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人员因判断错误而报告的,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